一、主要職責:
市水利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并監督實施。擬訂水利發展重大政策。組織起草全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和市確定的重要河湖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編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河湖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準飲用水源地設置。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對河湖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七)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組織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負責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后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干河湖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和臺風防御工作。組織編制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旱災害防御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和臺風防御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二)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擬訂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裁決跨縣(市、區)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河湖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擔鹽城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鹽城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在水資源利用、節約用水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水利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等行政審批工作。
(2)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履行全民所有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3)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及其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鎮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城鎮排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
2.與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在水環境保護、水域執法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水利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裁決跨縣(市、區)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干河湖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圍內從事有關活動等行政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
(3)市交通運輸局承擔全市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全市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二、機構設置
機關內設機構12個:辦公室(工程移民處)、規劃計劃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政策法規與監督處(行政審批處)、財務審計處、水資源管理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基本建設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工程運行管理處、生態河湖處(河湖長制工作處)、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處、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直屬單位14個:市水旱災害防御調度指揮中心、市水政監察支隊、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市供排水管理處、市水利規劃辦公室、市水利檔案館、市河道管理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市水利工程管理處、市通榆河樞紐工程管理處、市市區防洪工程管理處、市機械排灌處、市水利信息與宣傳教育中心、市運東船閘管理所
三、辦公信息
辦公地址:亭湖區毓龍東路27號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聯系方式:0515-88334979
單位負責人:周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