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標
通過修訂《鹽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政策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優化審批流程,強化協商機制,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切實改善群眾居住條件和生活品質。
二、修訂背景
2024年1月23日,我市發布實施了《鹽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鹽政規發〔2024〕1號),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進行了全面規范。在實施過程中,存在部分居民加裝電梯意愿難統一、業主之間協商難等問題,直接影響了政策落地成效。為積極回應群眾訴求,破解工作推進中的難點問題,根據市政府部署,市住建局牽頭對《鹽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在充分吸收意見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鹽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修訂稿)》。2025年9月1日,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行完善。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圍繞“夯實屬地和部門責任、促進業主協商、便于矛盾化解、優化審批程序”等方面進行調整,共涉及5個條款,主要變化如下:
(一)優化申報流程,強化審批機關審查職責
為切實維護業主雙方的合法權益,解決加裝電梯過程中的變相“一票否決”問題,對原第六條進行了修訂,明確審批機關審查責任,要求其在審查中充分聽取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意見,依法作出決定。
——修改前:“產生不利影響的,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與權益受損業主須協商一致形成書面協議。”
——修改后:“確實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可以與合法權益受損的業主協商;如達成補償協議的,其內容應當納入加裝電梯方案。審批機關應當對加裝電梯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加裝電梯直接關系他人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審批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在履行相關程序后依法作出決定。”
(二)優化業主協商內容,強化內部責任明確
將原第六條第三款“電梯安全責任事項協商”調整至第七條第二項中,與“電梯維護保養費用分擔方案”合并表述,確保條款內容邏輯一致、責任明確。
——修改前:“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運行、保養、維修費用等分擔方案;”
——修改后:“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運行、保養、維修費用、電梯安全內部責任等分擔方案;”
(三)增加業主協商的強制性,細化電梯使用單位責任
對電梯使用單位條款進行調整,明確共有人應當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并可依法委托物業或專業機構管理,由受托方承擔相應責任,增強條款的可操作性和約束力。
(四)統一條文表述,保持政策前后一致
因刪除了原第六條中規定的書面協議,所以將第十一條第六項進行了修改。
——修改前:“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修改后:“本辦法規定的書面協議”。
(五)明確責任主體,推行并聯審批,簡化辦理流程
對第十二條進行修改,規定依法需辦理的相關批準手續實行并聯審批,由縣(市、區)住建部門牽頭制定具體流程,從而提高審批效率,優化群眾辦事體驗。
——修改前:“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加裝電梯辦理流程由各縣(市、區)住建部門制定”
——修改后:“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依法需辦理的相關批準手續實行并聯審批,具體辦理流程由各縣(市、區)住建部門牽頭制定。”
四、修訂的意義
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政府責任。審批機關主動介入利害關系協調,避免因個別反對導致工作停滯。二是促進居民協商。對電梯建設、管理、使用、責任等協商事項作出更清晰規定,便于操作。三是提升政策執行力。通過并聯審批等制度設計,縮短辦理周期,推動項目盡快落地。四是保障群眾權益。在充分保障業主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平衡不同群體利益關系,營造良好居住環境。
五、實施時間
2025年9月19日,市政府印發并公布《鹽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文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及政策咨詢電話
解讀機關: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政策咨詢電話:0515-816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