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12月21日印發的《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分級應對
1.6 風險分析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辦事機構
2.3 工作組
2.4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2 會商核定
4.3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5.2 分級響應
5.2.1 一級響應
5.2.2 二級響應
5.2.3 三級響應
5.2.4 四級響應
5.3 啟動條件調整
5.4 響應聯動
5.5 響應提升
5.6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救災物資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設備設施保障
7.5 醫療衛生保障
7.6 交通運輸保障
7.7 人力資源保障
7.8 社會動員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傳和培訓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8.2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預案解釋
9.3 發布實施
10 附件
10.1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體系圖
10.2 鹽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0.3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流程圖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以及《鹽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2)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全過程管理。
1.5 分級應對
自然災害救助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鹽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自然災害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或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救助能力的,由鹽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者超出鹽城市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應對工作。
1.6 風險分析
鹽城市位于黃淮平原,地處北亞熱帶向南暖溫帶氣候過渡的地區,具有明顯的季風氣候特征,兼具一定海洋氣候特點,易發水旱災害,同時也是臺風、風雹、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多發地區,其中風雹災害是近年來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主要氣象災害。全市地勢低平、耕地面積較大,農業生產存在遭受生物災難的潛在風險。全市擁有江蘇省最長的海岸線、最大的沿海灘涂、最廣的海域面積,海堤一帶因長期海岸侵蝕,汛期有發生坍塌的災害隱患。全市林地面積較多,存在發生森林火災的可能性。
2 組織指揮體系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體系圖見附件10.1。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鹽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鹽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配合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開展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防減救災的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和鹽城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社會工作部、鹽城軍分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鹽城海事局、市氣象局、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團市委、武警鹽城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科學技術協會、國網鹽城供電公司、市紅十字會等組成。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0.2。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有相關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在發生該類自然災害時,市防減救災委綜合協調該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本預案作為救助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2.2 辦事機構
市防減救災委辦事機構為鹽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市安委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在市防減救災委的領導下協調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災害風險趨勢研判,及時向相關單位、地方通報;
(2)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態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3)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4)做好市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組織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組
在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由市防減救災委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緊急救援、轉移安置、物資保障、社會捐贈、醫療防疫、秩序維護、宣傳引導、恢復重建、技術支撐等工作組,承擔自然災害救助相應工作職責,根據災害現場實際,各應急工作組可適當調整。必要時各工作組抽調人員到市安委辦集中辦公,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消防救援支隊、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救災工作會商研判,調度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救災工作進展,檢查督辦救災措施落實情況等。
(2)災情管理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鹽城海事局、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組成。按職責組織指導災情統計報送,赴災害現場核查災情,開展災情會商核定,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3)緊急救援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鹽城軍分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武警鹽城支隊、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國網鹽城供電公司、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部門組成。實施災害處置、人員搜救、工程搶險和災害現場清理等工作;控制災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為災害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4)轉移安置組:由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紅十字會、鹽城海事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請和調撥救災資金。
(5)物資保障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紅十字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評估受災地區救災物資需求,按程序申請和調撥救災物資,組織救災物資緊急運輸,視情組織開展救災物資緊急采購,保障受災地區糧食和物資供應。
(6)社會捐贈組:由市民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社會工作部、市紅十字會等組成。按職責視情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組織參與救災捐贈活動,按照捐贈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監督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及志愿服務工作。
(7)醫療防疫組: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市紅十字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受傷人員救治、受災地區衛生防疫工作,做好災后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8)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鹽城軍分區、武警鹽城支隊、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受災地區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做好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疏導和管制,維護交通秩序。
(9)宣傳引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應急管理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報道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與引導,回應社會熱點關注。
(10)恢復重建組:由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國網鹽城供電公司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幫助受災地區搶修因災損毀道路、水利、通信、電力、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組織開展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做好救災工作期間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等保障,組織編制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等。
(11)技術支撐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鹽城海事局、市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國網鹽城供電公司等組成。按職責分工提供相關行業領域技術服務,保障災情研判和災后評估。
2.4 專家委員會
市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出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及時向市安委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安委辦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積極引導群眾和企業通過12345等市民熱線反映涉災需求。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1.1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1.3 災情信息原則上應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北斗短報文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龍卷風、地震、森林火災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同時抄報市應急管理部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上報至市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會商核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3 信息發布
4.3.1 災情信息發布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主動通過傳統媒體及所屬新媒體、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必要時由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3.2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救災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4.3.3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自然災害發生后,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社區)及有關責任單位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先期救災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監測災害現場,防止災害繼續擴大。
(2)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3)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并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4)協調有關部門開放受災地區附近的應急避難場所,集中安置受災人員,提供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務。
(5)維護好災害現場和應急避難場所內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報告災情信息。
5.2 分級響應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流程圖見附件10.3。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以下分級標準關于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2.1 一級響應
5.2.1.1 啟動條件
鹽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或2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60萬人以上。
5.2.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委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2.1.3 響應措施
啟動一級響應后,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市政府領導同志或市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市應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統計匯總災情。市安委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委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減救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投入救災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市應急管理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救援轉移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鹽城軍分區、武警鹽城支隊根據市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國資委督促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鹽城海事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協調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必要時,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申請中央、省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7)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受災地區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應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督促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國網鹽城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提供技術支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組織自然災害發生地周邊環境的應急監測,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在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的組織指導下,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市安委辦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2 二級響應
5.2.2.1 啟動條件
鹽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或1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3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5.2.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委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同時向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5.2.2.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二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市政府領導同志或市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市安委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委辦報告有關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市應急管理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救援轉移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鹽城軍分區、武警鹽城支隊根據市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鹽城海事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協調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必要時,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申請中央、省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7)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受災地區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應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督促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國網鹽城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提供技術支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組織自然災害發生地周邊環境的應急監測,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及時發布救災捐贈需求信息,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在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的組織指導下,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市安委辦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3 三級響應
5.2.3.1 啟動條件
鹽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或300戶以上、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2.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委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向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報告。
5.2.3.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三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市安委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派出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市安委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市安委辦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市應急管理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救援轉移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鹽城軍分區、武警鹽城支隊根據市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必要時,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申請中央、省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7)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受災地區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應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督促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國網鹽城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0)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11)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在市政府指導下,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和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2)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3)市安委辦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4 四級響應
5.2.4.1 啟動條件
鹽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100戶以上、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2.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委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市安委辦常務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同時向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2.4.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四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安委辦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市安委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現場工作組。派出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市安委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市安委辦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市應急管理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鹽城軍分區、武警鹽城支隊根據市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
(7)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受災地區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應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國網鹽城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10)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啟動條件調整
5.3.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3.2 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4 響應聯動
5.4.1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森林火災等應急響應的,市安委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4.2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向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報,所涉及縣(市、區)要立即啟動縣(市、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啟動四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市防減救災委應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縣(市、區)啟動四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5 響應提升
救災響應啟動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啟動條件時,經研判,由市安委辦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提升響應等級。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市安委辦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并報市應急管理局。
6.1.2 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3 市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災害高風險區和災害隱患點,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或未達到響應啟動條件、但局部災情嚴重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市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發放使用情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7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強對受災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縣(市、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摸底調查,會同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3.4 根據受災地區縣(市、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冬春救助資金,并確定市級冬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按規定及時下撥,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冬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市委、市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1.2 市財政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及時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必要時,申請中央、省救災資金支持。
7.1.4 市人民政府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和建設市、縣(市、區)兩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自然災害多發、易發的縣(市、區)、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就近高效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鼓勵支持村(社區)根據需要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市、縣(市、區)、鎮(街道)應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救災物資產能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加強應急通信網絡建設,為基層配備應急通信裝備,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能力,確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4 設備設施保障
7.4.1 市人民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涉災部門和基層救災人員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提升應急指揮調度能力。
7.4.2 市人民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視情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醫療衛生保障
7.5.1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市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7.6 交通運輸保障
7.6.1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應急救災期間,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應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6.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受災地區有關部門(單位)可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7 人力資源保障
7.7.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7.2 組織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地震、林業、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7.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獎勵制度,建立覆蓋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的四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8 社會動員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8.2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程序。
7.8.3 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穩妥推進公共安全救助保險。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優化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時效。
7.8.4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地震、林業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9.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理論研究,建立合作機制,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理論支撐。
7.9.3 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推動主動發布終端向自然村延伸覆蓋,探索城區應急廣播建設,推進市縣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深度覆蓋。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10 宣傳和培訓
7.10.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7.10.2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新聞發言人、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市安委辦指導、協調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針對臺風、風雹等高發災種開展演練,實施場景化桌面推演,建立演練復盤制度,檢驗和提高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2 責任與獎懲
市安委辦不定期對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有關地方和單位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1.1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與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9.1.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9.1.3 各縣(市、區)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對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1日印發的《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10 附件
10.1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體系圖
10.2 鹽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規劃、協調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志愿服務工作,推進防災減災救災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鹽城軍分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軍分區機關、人武部、鹽城離休所所屬人員以及民兵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培訓、演練,參加災害事故預防和搶險工作;必要時協調部隊、組織民兵參與處置重、特大災害事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全市發展規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和規劃的制定,協調推進有關項目的立項、建設;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負責協調受災地區糧油市場保供工作。
市教育局:指導并協調災區政府做好受災學校師生員工的轉移工作,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方案及其組織實施工作;將防災減災納入國民教育計劃,推進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進學校。
市科學技術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有關單位組織開展防災減災關鍵技術研究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籌做好無線電應急處置工作(涉及通信保障內容由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導工作,確保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違規人員;負責全市公安系統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依法對防災減災救災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市司法局: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立法和修訂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財力情況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防災減災救災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防災減災救災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助做好防災減災救災表彰獎勵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并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開展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災減災知識宣傳與技術培訓;督促指導災后森林生態修復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指導災區開展環境污染情況的監測、分析,提出污染處置方案,協助災區政府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區政府編制村鎮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指導災區開展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應急評估、安全鑒定、恢復重建等工作;組織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地震跟蹤監視與分析研判,組織開展活動斷層調查、地震小區劃和防震減災救災知識宣傳,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地震災害科學考察工作;指導災區被毀壞的天然氣、供水等設施的搶險、排險和恢復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導災區被毀壞的環衛、戶外廣告、建筑亮化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搶險、排險和恢復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發生災害時,優先搶通災民疏散、物資、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重點確保國省道干線公路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支持協調抗災人員和物資運輸;協調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負責全市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發布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導船舶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工作;履行內河通航水域搜救職責,組織、協調、指揮內河通航水域搜救和船舶防污染應急行動;協調鐵路、民航、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開展鐵路、民航、高速公路等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防災減災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
市水利局:組織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地方性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協調海洋漁業生產安全搜救工作;指導農民采取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措施;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搶險工作;協同組織市內跨地區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報道工作,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協調廣電媒體及時播報防災、避險緊急公告,及時向社會通報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情況。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開展衛生防疫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及衛生應急演練,適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安委辦日常工作;組織制定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組織編制全市自然災害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規劃;牽頭組織市內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和地區協調緊急轉移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負責統計、發布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省、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市本級防災減災救災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等工作。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重大災害發生時國際救援和海外捐贈接收的協調工作,市境內外國、港澳機構和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協助做好外國媒體采訪報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所監督國有企業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物資的市場秩序;負責防災減災救災有關物資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市統計局:協助建立、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分析、評估、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團市委:支持和引導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組織志愿者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武警鹽城支隊:負責組織指導駐地武警部隊抓好應急事故處置隊伍建設,加強搶險救災技能訓練;發生重大災害時組織指揮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搶險、事故處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市科學技術協會: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協助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參與災后重建工作;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與技能培訓,組織志愿者和動員群眾參與現場救護。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報預警和評估;負責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做好氣象保障服務。
鹽城海事局:負責組織轄區內船舶防臺、水上搜尋救助與轉移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鹽城監管分局:督促指導公共安全救助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依法合規高效做好查勘理賠等工作。
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自然災害救助過程中應急通信保障和公眾通信網絡設施搶修等工作。
國網鹽城供電公司:指導災區被毀壞的電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搶險、排險和恢復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10.3 鹽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