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06月05日,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來濱??h進行重大危險源交叉互查,在對江蘇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液氯鋼瓶充裝區(三級重大危險源)實瓶存放區存放38只液氯鋼瓶(1t/只),大于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中設備數量30瓶的規定,現場操作人員于某、徐某某違反本單位的《液氯充裝操作規程》中“充裝后檢查,實瓶區鋼瓶數量不超過30只”的規定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濱??h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于某、徐某某立即停止違規操作。
【處理結果】
江蘇省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督促從業人員遵守本單位的《液氯操作規程》中“充裝后檢查,實瓶區鋼瓶數量不超過30只”的規定和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演練”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2023版)第三十九條,對江蘇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江蘇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某、徐某某未遵守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以及本單位的《液氯充裝操作規程》中“充裝后檢查,實瓶區鋼瓶數量不超過30只”的規定,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之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2023版)第三十九條,對江蘇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某、徐某某給予警告,并處37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為進一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4行動精準執法階段取得實效,加大重大事故隱患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現向社會曝光此典型案例,通過一案三罰,督促落實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主動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督促各企業提升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企業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切實履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責任,防范遏制類似案例發生,為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