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中頻爐 隱患管理 安全生產
【基本案情】
2024年03月27日凌晨,根據《鹽城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開展工貿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四不兩直”暗查暗訪工作的通知》安排,濱海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江蘇某閥門制造有限公司開展暗查暗訪,檢查發現該公司鑄造車間有2臺中頻爐,分別為0.75T和0.5T,檢查期間均正在開爐使用,其中①0.75T中頻爐生產期間爐前坑存在積水(《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七條第三項“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三)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②0.75T中頻爐冷卻水系統設置了1套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檢查期間進出水流量差數據異常(進水流量和出水流量數據均顯示為0),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失效,不能正常使用(《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江蘇某閥門有限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王某某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隱患,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此負有責任。
【查處理由及結果】
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某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中的企業存在高溫熔融和鑄造工藝,具有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屬于工貿行業的重點執法對象,其違法行為符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法人員認為,該企業未能深刻吸取近期國內同類型企業的事故教訓,未能深入學習應急部10號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未能認識到中頻爐冷卻水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的重要性,日常隱患排查存在漏洞,管理松懈。在執法檢查和現場指導服務的促動下,進一步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和一線工人的安全認知和管理水平。“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時代的來臨,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擔起應有的責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正確處理好安全與企業發展、安全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必須做到不安全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