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三年提升行動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三年
提升行動實施方案
鹽城是農業大市,農作物秸稈年可收集量650萬噸左右,其中稻麥秸稈約530萬噸。在“雙碳”目標背景下,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是農業溫室氣體減排、發展循環農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加快秸稈綜合利用高質量發展,持續擦亮現代農業名片,全力助推全市綠色低碳發展示范區建設,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鹽城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系列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搶抓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創建有利契機,將秸稈綜合利用納入高水平建設農業強市、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大局中統籌謀劃、協調發力,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離還并舉,科技支撐、高效利用,組織實施秸稈綜合利用三年提升行動,全面完善提升秸稈收儲運用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實現耕地質量提升、農民增收致富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
(二)工作目標。通過三年努力,實施秸稈還田的稻麥規模種植田塊至少完成一遍犁耕深翻,為奪取糧食高產穩產奠定基礎;以千畝及以上稻麥規模種植點和國省考斷面、重點河道沿線為重點區域,繼續推進稻麥等秸稈全量離田,稻麥等秸稈離田綜合利用率年均增長5個百分點。2024年,全市稻麥等秸稈離田綜合利用率由27%提高到32%,秸稈收儲運用體系進一步完善。到2026年,全市稻麥等秸稈離田綜合利用率提高到42%。
二、主要舉措
(三)著力提升秸稈還田質量。全面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加強犁耕深翻適用機具配備,不斷提高秸稈切碎拋灑裝置、大功率拖拉機、鏵式犁等機械保有量,力爭每年新增1000臺(套)以上。制定還田技術路線和作業標準,指導農機手規范開展還田作業。聚焦秸稈切碎勻拋、埋茬深耕、肥水運籌等關鍵環節,實行定人、定機、定田塊監管,確保作業質量。鼓勵各縣(市、區)積極開展省級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試點。引導培植扶持村組干部或農機大戶牽頭成立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組織還田作業率超過60%以上。積極推廣適合本地農業生產特點的小麥秸稈深旋深翻機械化還田與水稻機插秧配套集成技術。
(四)健全完善秸稈收儲網絡。在現有秸稈收儲網絡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秸稈產量、利用需求、交通情況等,按照合理半徑規劃建設秸稈收儲場地。鼓勵有條件的鄉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秸稈經紀人、加工利用企業建設鄉鎮或區域秸稈標準化收儲中心,支持對已建成的秸稈收儲中心進行標準化改造升級。鼓勵支持小麥或水稻種植面積達5000畝以上的行政村,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村級秸稈收儲轉運點,用于附近農田的秸稈集中收集堆放和臨時儲存,探索建立村級秸稈收儲轉運點建設列入村集體財產、企業租用支付費用的利益聯結機制。積極吸納農民參與收儲中心(站點)運營管理,引導規模種植主體、秸稈收儲主體與加工利用企業建立長期產銷合作關系。到2026年底,秸稈標準化收儲中心實現鄉鎮全覆蓋,秸稈收儲轉運點實現小麥或水稻種植面積達5000畝以上的行政村基本全覆蓋,形成縣有規模利用企業、鎮有標準化收儲中心、村有收儲轉運點的秸稈收儲網絡。
(五)培大育強收儲運銷主體。鼓勵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經紀人開展秸稈收儲轉運業務,組建專業化秸稈收儲運銷機構,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利用企業為龍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骨干、農戶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秸稈收儲運銷體系。采用市場化+補貼的手段,對秸稈收儲運銷主體進行扶持與培育。支持秸稈收儲運銷機構、秸稈收儲經紀人等與村組開展訂單收購、分時交售。鼓勵開展田間收購,增加農民收入。支持組建秸稈綜合利用行業協會,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到2026年底,全市培育壯大秸稈收儲運銷主體200個以上。
(六)拓展秸稈綜合利用渠道。擴大秸稈燃料化利用,大力發展秸稈固化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秸稈沼氣等生物質能利用,引導生物質發電廠加快技術升級改造,鼓勵利用秸稈等生物質能供熱供氣供暖。支持村組干部、能人大戶領辦、創辦秸稈固化項目,引導和動員工業、服務業企業使用秸稈燃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建設生物質秸稈制綠色甲醇項目,發展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產業。拓展秸稈飼料化、基料化利用,結合牛、羊等食草動物養殖產業發展,鼓勵飼料生產加工企業、規模養殖場與農戶、家庭農場、合作社開展訂單收購以及青貯、黃貯、氨化和微貯,支持利用秸稈生產食用菌基質、栽培基質。到2026年底,全市建成10個以上秸稈飼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利用基地。推廣秸稈原料化利用,鼓勵支持秸稈精深加工新企業、新技術發展,因地制宜發展秸稈板材、纖維原料、生物基新材料等產業,積極引進符合環保排放要求的國內外秸稈工業原料化利用先進技術和成熟項目。培育壯大以秸稈為原料的草帽、草籃、草繩(簾)等本土編織加工企業。
(七)發展壯大規模利用企業。圍繞秸稈收儲運用全環節全鏈條,培育扶持一批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的規模利用企業。加大引資、引技、引智力度,通過知識產權入股等形式,從科技攻關、人才引進、市場拓展等方面予以支持,逐步打造一批創新型龍頭企業。對現有秸稈利用企業,開展點對點服務幫扶,落實支持政策,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鼓勵秸稈利用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提升企業技術水平,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到2026年底,全市培育萬噸級秸稈加工利用企業30家以上。
(八)加大力度招引重大項目。依托我市秸稈資源量多、綜合利用潛力大,緊盯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前景,實施秸稈綜合利用企業引進工程,將秸稈產業化利用納入全市招商計劃,以“招”為引擎,撬動產業發展“新動能”,聚焦新型秸稈利用產業,瞄準國內外秸稈技術領軍企業,兼顧產品效益,加大秸稈綜合利用企業、項目招引力度,大力招引和培育產業關聯度高、互補性強、成長性好、附加值大的一批引領產業高端發展的大項目、大主體、大企業,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達到以點促面,著力提升全市秸稈產業化利用水平。
三、扶持政策
(九)加大資金投入。縣級財政要加大投入,統籌利用中央和省級財政相關專項資金,健全完善秸稈收儲、加工、利用全環節獎補政策。市財政在各縣(市、區)落實專項經費的基礎上,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市、區),原則上按縣級財政當年實際投入的秸稈綜合利用資金(不含中央和省級資金)的1:1比例,對各縣(市、區)進行補助。鼓勵各地重點支持轄區內直接以田間稻麥秸稈為原料的加工利用主體,對當年經認定消耗轄區內稻麥秸稈的加工利用主體,消耗量在1萬噸以上(含1萬噸)且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的,最高每噸獎補5元;消耗量在10萬噸以上的(不含10萬噸),超過10萬噸的部分,最高每噸獎補10元,獎補金額不超過500萬元。鼓勵各地加大招商引資獎補力度,對新建項目,在投產達效的當年,消耗本區域內稻麥秸稈量達5萬噸(不含5萬噸)以上的產業化利用投資主體,一次性最高獎補100萬元;消耗10萬噸(不含10萬噸)以上的產業化利用投資主體,一次性最高獎補200萬元。加工環節獎補和招商引資獎補執行“從優不重復”原則。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秸稈產業化利用項目特點,開發個性化貸款產品,積極為秸稈收儲、加工利用、技術研發等環節提供金融信貸服務。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秸稈產業化利用主體的擔保力度。
(十)落實優惠政策。依法優先安排秸稈產業化利用重點項目、秸稈收儲堆場、秸稈初加工等用地。支持秸稈收儲中心、加工場地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合理布局使用現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對秸稈產業化利用項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稈收儲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優先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秸稈收儲設施用地原則上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盡量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空閑地、廢棄地等。對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優先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支持村組合理設立秸稈短期堆放場地,由收儲主體給予適當補償。符合條件的秸稈撿拾、打捆、切割、粉碎、壓塊等初加工施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建立農作物秸稈運輸“綠色通道”,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快檢快速放行。探索參照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適當放寬秸稈運輸車輛裝載要求。
四、保障措施
(十一)強化組織領導。市里建立以發改、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農業農村、供銷、供電、悅達集團等部門單位參與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統籌協調、落實推進。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立足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出臺激勵扶持政策,落實落細各項措施,全面推進秸稈綜合利用。要加強經費保障,市、縣兩級財政每年要統籌安排一定的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經費。
(十二)強化工作落實。各地政府要將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嚴格落實秸稈禁燒要求,科學制定秸稈還田和離田計劃,大力推進秸稈產業化利用項目建設,著力提高秸稈綜合利用能力。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負責”原則,統籌規劃大型秸稈利用企業原料供應,鼓勵設定離田收儲保障區,明確大型秸稈產業化利用企業、村集體、離田作業和收儲主體等多方責任,有效保障企業原料供應,確保作業主體收益和農戶利益。
(十三)強化宣傳引導。依托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創建,總結推廣一批可復制、可持續的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積極打造區域特色鮮明、布局合理、多元化利用的發展模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培訓,解讀發展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的相關政策措施,發布秸稈綜合利用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經驗,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