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鹽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完善我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15年發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鹽辦發〔2015〕76號),整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期間,國家和省社會保險新政陸續出臺,我市城鄉居保政策需要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關于平穩有序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后征繳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1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八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基金籌集、保費征收、個人賬戶管理、待遇享受、基金監管、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附則等。修訂的內容主要有:
一是健全職責分工。明確各地政府統一領導、人社部門牽頭負責、稅務部門征收保費、財政部門保障補貼資金,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民政、公安、司法、審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要求各地加強基層平臺建設,優化基層服務機構職能配置,明確基層平臺工作職責,提升基層經辦保障能力。
二是明確參保范圍。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2個月且已辦理暫停繳費手續,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大了參保范圍,更好地體現了城鄉居保“兜底保障”的屬性。
三是調整繳費檔次。將市級現行的年繳費100元—5000元12個檔次,調整為100元—5000元5個檔次。最高和最低繳費檔次不變,合理引導參保對象選擇中高繳費檔次,逐步提高將來保障待遇。其中100元繳費檔次只適用于政府代繳保費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重度殘疾人四類繳費困難群體。各地可以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規定,結合當地參保人員繳費實際,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增設的繳費檔次應明確補貼標準,確保原有待遇不降低。對有較高繳費檔次需求的參保人員,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應積極引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是落實集體補助。明確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引導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增加城鄉居民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將來保障待遇。
五是完善待遇政策。在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和高齡傾斜基礎養老金基礎上,鼓勵各地設置與個人繳費水平相掛鉤的獎勵性基礎養老金,積極引導參保人員長繳費、多繳費,提高將來保障待遇。
六是明確施行時間。《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