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2月13日以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背景意義
近年來,我市餐飲業持續發展,餐廚廢棄物不斷增加,據統計,我市日產餐廚廢棄物約300噸,實行一體化收集、運輸和處置。為進一步提高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有效解決餐廚廢棄物安全管理和處置問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在全面貫徹落實《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最新要求的基礎上,鹽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33條,主要從立法目的、餐廚廢棄物的定義、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適用范圍、餐廚廢棄物管理中的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行為、餐廚廢棄物投訴和舉報機制等方面予以了規范。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管理制度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和處置協議。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要遵守的行為
(一)設置和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不得將一次性餐具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和塑料臺布等非餐廚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中存放;
(六)不得隨意傾倒和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公共廁所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服務企業要遵守的行為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保證餐廚廢棄物日產日清,每天至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至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出售;
(四)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餐廚廢棄物正常處置,貯存、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設備和設施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查、監測、評價,確保廢水、廢氣和廢渣排放符合環保要求,并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七)每月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臺賬,內容包括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等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管理規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在規定時限內對投訴或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