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
改革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11號)以及“無廢城市”建設要求,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抓手,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鹽城市“十四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為方向,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本著源頭嚴防、過程嚴管、綜合施策的原則,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統籌推進、多元共治,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到2023年底,醫療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提升至10500噸/年。到2025年底,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飛灰、廢酸等利用處置能力短板得到補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結構合理、布局優化,滿足我市實際需求,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積極構建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處置市場化體系。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三)壓實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行統籌推進。發改、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危險廢物治理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要求,嚴格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細化監管工作舉措,強化部門間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衛健委、市農業農村局、鹽城海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鹽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任務措施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鹽南高新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四)強化部門間聯防聯控。健全完善各部門間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制度,逐步建立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全鏈條式監管體系。(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衛健委、市水利局、市應急局、市稅務局、鹽城海事局等參與)加強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監管,督促相關企業將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交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并及時申報有關信息。(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國家和省建立完善長三角區域危險廢物合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優勢互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應急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參與)
(五)落實涉危險廢物單位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應急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并與其直接簽訂相應合同,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資質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和利用處置。(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衛健委、鹽城海關等參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鹽城銀保監分局等參與)
(六)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市、縣兩級建立完善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制度,制定“十四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加強業務培訓,宣傳貫徹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將評估中發現的涉嫌環境違法問題與環境執法工作相銜接,對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七)強化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加快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和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平臺系統建設,全面推行二維碼電子標簽,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將危險廢物豁免、應急處置等納入系統管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衛健委、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等參與)配合國家和省開展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交通局、市財政局等參與)
(八)探索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危險特性、環境風險等因素,深入推進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對不同環境風險等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實行差別化管理,優化簡化低環境風險單位管理要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全市逐步建立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等參與)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九)嚴格項目準入。新改擴建項目依法嚴格履行環保、安全、規劃、住建、消防、節能審查等相關手續和“三同時”制度。嚴禁審批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的涉危險廢物項目,嚴格控制新(擴)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能過剩、廢物產生量大、區域內難以實現有效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項目。新改擴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必須包括八位危險廢物代碼明確的全部危險廢物種類。(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嚴格環評管理,新改擴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科學評價危險廢物,明確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屬性、貯存設施及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規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鑒定、再生利用等標準規范,嚴禁以副產品名義逃避監管。依法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制度,嚴厲打擊工業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無證排污、不達標排污等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十)加強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嚴格落實國家危險廢物鑒別管理相關規定,根據江蘇省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工作要求,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加強鑒別單位管理,鑒別單位要對鑒別報告內容和鑒別結論負責并承擔相關責任,嚴厲打擊鑒別單位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要求落實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和排除管理清單。規范鑒別結果應用,強化鑒別單位和鑒別報告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鹽城海事局等參與)
(十一)強化危險廢物申報管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按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明確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并按相關要求進行備案。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或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平臺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十二)推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廣泛深入推進清潔生產,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全面落實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強企業生產場所環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參與)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市工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等參與)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管理
(十三)完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支持建設有害垃圾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鼓勵依托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對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貯存,做好與運輸、處置等環節的有效銜接。(市城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加快推進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加強對小量危廢收集貯存試點項目的支持和監管,全面建成小量危廢集中收運處一體化服務體系,加強危廢流向監控,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鼓勵具有一定技術和資本優勢的單位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與)加快推進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依托國有平臺,探索建立獨立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制,形成全市統一的收集轉運指揮系統。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制度,摸清偏遠地區、鄉鎮醫療廢物產生底數,建立收集網絡,確保醫療廢物全部得到收集。配備滿足實際需求的收集、轉運周轉設施和相關車輛,合理設計路線,保障應急狀態下各地車輛、人員能夠及時按需調配開展支援。(市發改委、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加強船舶污染物殘油(油泥)等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建設,及時規范收集、貯存。(市交通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鹽城海事局等參與)推進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按照規定在試點項目立項、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2025年底前,廢鉛蓄電池規范回收率達70%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十四)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管理。危險廢物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和識別標志設置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和年產廢10噸及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在關鍵位置設置視頻監控,并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聯網。推動年產廢10噸以下的小量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全部納入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平臺管理并實現重點部位視頻聯網。低風險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及教育、科研院所、機動車維修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等單位,確實不具備貯存場所建設條件的,可在產廢點設置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臨時收集設施,設置識別標志、建立臺賬、規范貯存。(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等參與)積極推進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專項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施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等有關部門參與,重點解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本質安全和環保水平符合相關要求但部分手續不全的問題。(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十五)強化危險廢物轉運監管。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須獲得行政審批職能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車輛須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與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聯網。針對城區、高校、人口集中區等產生的危險廢物,研究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方案。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產生場所至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地的“點對點”常備固定通行路線與備用路線,避開敏感區域,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電子運單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強化危險廢物轉移過程聯動監管。(市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參與)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等,認真落實滬蘇浙皖協商建立的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白名單”制度。嚴禁設置不合理行政壁壘,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十六)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將危險廢物環境執法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要內容,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等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轉運、傾倒、填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小量危險廢物無證收集、無電子聯單轉移、無證利用處置和跨區域收集轉運等違法違規行為。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企業開展危險廢物歷史遺留問題自查自糾,對及時妥善處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七)落實監管聯動機制。嚴格執行《關于做好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聯動工作的意見》,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制度,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八)優化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優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結構。積極支持并推動市靜脈產業園飛灰資源化利用項目落地建設,推動廢酸、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利用處置能力提升,補齊短板,打造廢鹽等特殊類別全國區域處置中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國資委、市城投集團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十九)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的要求,各地政府組織對本轄區內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能力進行調查評估,按照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應適度富余要求,超前統籌謀劃,確保滿足實際需求。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范處置。優化提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加快啟動阜寧3000噸/年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立項、審批、建設,確保2023年底前建成投運。(市發改委、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十)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水平。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嚴格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鼓勵采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等參與)推進汽車動力電池、太陽能組件、風力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提升利用處置水平。(市工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等參與)
(二十一)規范危險廢物利用。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固體(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相關政策要求,加強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的產品質量監管。(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參與)積極推動危險廢物“點對點”綜合利用,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二)規范危險廢物處置市場化運營。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并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對處置價格明顯低于成本、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理。(市發改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等參與)根據國家和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等相關制度要求,將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落實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等相關要求。(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等參與)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等參與)強化危險廢物處置市場信息公開,保障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利用處置單位等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積極配合省研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退出機制,從嚴整頓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保障市場公平有序。(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二十三)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應用。加強與國家級固廢環境管理技術支持機構合作,重點在廢酸、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實驗室廢物等領域合作開展技術研發及工程化推廣應用。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和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相關要求。(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參與)
八、健全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二十四)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市衛健委、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應急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地應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管委會)應急響應體系,完善環境應急響應預案,加強危險廢物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強化危險廢物應急管控,各地應嚴格按照《鹽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適用范圍開展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科學制定本地區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方案并報屬地人民政府(管委會)。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隨意擴大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范圍,嚴禁借應急處置名義逃避監管。重點加強濱海光大環保(鹽城)固廢處置有限公司、鹽城淇岸環境科技有限公司2家市級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響應單位的應急處置隊伍、物資和處置能力建設。(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根據重大疫情實際需求,抓緊修編完善新冠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方案,統籌謀劃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全市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全部納入醫療廢物應急協同處置范圍,進一步完善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根據實際,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強化機場、港口(碼頭)等重點涉外場所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嚴格落實醫療廢物收運處置相關人員衛生防護要求,保障人體健康安全。(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鹽城海關、鹽城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二十六)持續推進排查整治。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專項整治行動,圍繞危廢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化工企業、輻射單位、環境風險隱患較大企業、環境監管各個環節“五個全覆蓋”,持續開展隱患排查,強化整改銷號,守牢環境安全底線。(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七)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按照省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縣兩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強固危廢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力量,切實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人社局、市委編辦等參與)
(二十八)加強基礎技術研究。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部署,加大科研團隊孵化器培育,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保障措施
(二十九)壓實各方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統籌推進危險廢物管理政策、改革舉措和重點項目等落地。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組織部等參與)建立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研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協商解決監管工作中重點、難點問題。(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十)強化督察問責。強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國家和省各類巡視發現問題整改,對發現的涉及危險廢物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專人負責整改,及時銷號清零。加大對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辦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視情采取通報、約談等懲戒措施,對督察中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處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十一)加強教育培訓。加強學校、培訓機構、科研機構人員相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教育,組織危險廢物相關從業和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全面提升全社會污染防治理念和專業人員業務素質。配合國家和省落實《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相關要求,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外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參與)
(三十三)注重總結評估。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具體實施細則,強化組織推進,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地見效。同時要做好總結評估,及時調整完善改革舉措,請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情況。(市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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