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加強全市農村河道管護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實施意見》的出臺,對加強農村河道長效管護工作,破解管護難題,鞏固農村河道生態治理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實施意見》的制定背景及過程
為加強全市農村河道長效管護工作,不斷提升農村河道長效管護水平,改善全市農村水環境,市水利局從2022年2月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組織起草了《實施意見》(草稿)。經過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一系列程序,對《實施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實施意見》討論稿,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了司法局的審核意見,認為制定主體合法,內容符合上位法規和文件規定的精神。2022年8月3日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予以印發。
二、《實施意見》制定的依據
依據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結合我市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開展實際進行編制,本意見編制與上級法規和辦法緊密銜接。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分為6部分22條,其中: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實施意見》編制的指導思想、重要意義和主要目標。第二部分農村河道管護基礎工作,明確了河道分類、管護范圍劃定和建立動態清單的工作要求,《實施意見》明確農村河道主要包括:縣級河道、鄉級河道(縣級、鄉級河道指列入省農村河道名錄的河道)及村莊河塘(農村居民家前屋后水面一千平方米以下河塘除外)。第三部分管護標準,從功能達標、水流通暢、水清岸潔、生態良好等方面明確管護具體標準。第四部分管護責任,明確了縣級政府、部門、鄉鎮和村級組織具體工作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責任主體,鄉鎮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行政村(社區)負責本村域內農村河道的管護工作;水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第五部分建立長效管護體系,明確了管護資金落實、河長工作職責、創新管護模式、管護隊伍建設和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具體做法和要求,一是按照“543”要求和分級原則落實農村河道長效管護資金;二是全面落實河長制,明確河長在管護工作的職責;三是創新長效管護模式,推進第三方專業化管護,探索精細化管護實踐,提升群眾參與度;四是按照農村河道管護標準和頻次,結合全市管護人員現狀,提出“57”原則落實管護人員;五是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巡查考核制度,保證管護效果。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確了組織領導、監督考核和宣傳引導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