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發展全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根據《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統一劃分網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通過網格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領導作用,加強統籌謀劃,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管理、物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鎮(街道)社會治理局承擔日常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章 網格和網格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由市、縣(市、區)、鎮(街道)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或綜合指揮中心承擔。負責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六條 鎮(街道)應結合市、縣、鎮三級區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指揮中心建設工作,統籌實行坐席員制度,一般鎮(街道)(10萬人口以下的)、較大的鄉鎮(街道)(10萬人口以上的)的中心專職坐席員配備分別不少于2人、3人,村級中心專兼職坐席員配備不少于1人。推動網格化服務管理和指揮中心一體運營,和為民服務中心聯動運營。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和專屬網格。
綜合網格,是指在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在農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組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的社區居委會所轄的居民小區、公寓樓、沿街門市以及城鎮內無體制內牽頭職能部門直管的商業樓宇,原則上以三百戶左右的規模劃分為一個城鎮綜合網格;農村地區網格的劃分原則上按照一個村民小組或一個“新農房”集中居住區劃分為一個農村綜合網格,城鄉社區綜合網格劃分后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劃分網格。
專屬網格是指城鄉社區內的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園區及有體制內牽頭職能部門直管的商業樓宇等規模較大、不便納入綜合網格管理的實有單位,在專屬網格單位及其所轄行業系統中按照自身現有組織管理體系,劃分若干個管理網格,按需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網格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統一劃分,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網格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有以下情形時,網格應當進行適時調整:
(一)網格內行政區劃出現變化時;
(二)網格內出現重大拆遷、人員流動變化時;
(三)縣(市、區)網格化聯動部門認為應當調整,報請縣網格化機構批準后,可以進行調整;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情況。
第九條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省網格編碼編制規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網格編碼。網格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十條 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下列事項:
(一)依法采集、登記、核實網格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二)協助開展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相關基礎工作;
(三)排查上報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情況和公共安全隱患;
(四)協助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處置、一般治安事件處置和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五)協助排查處置網格內信訪、家庭暴力和民間糾紛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問題;
(六)協助人民法院開展文書送達、執行相關工作,協助排查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解戒人員和肇事肇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重點人群管理工作,并將排查走訪情況及時通報相關管理部門;
(七)協助開展平安法治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議事協商等活動;
(八)協助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為網格內村(居)民提供民政社保、衛健防疫、生態環衛、住建物管等民生公共服務;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通過網格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在網格化聯動部門配合下編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納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由網格化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網格化聯動部門要將工作事項納入城鄉社區綜合網格的,需按照“網格劃分、人員配備、經費投入、數據融合、技能培訓、陣地設置”等網格事項“六統一”準入機制,由市、縣網格化機構審核批準后確定。
第三章 網格員
第十三條 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網格員接受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管理。綜合網格的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是城鄉社區工作者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網格長是負責組織協調網格內的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網格長應當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或者專職網格員擔任,由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會同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確定。
第十五條 專職網格員招聘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縣(市、區)網格化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招聘。
城鎮綜合網格應當配備專職網格員,有條件的農村綜合網格根據需要配備專職網格員。專職網格員在一定服務期限內不得隨意調換到鎮(街道)、村(社區)其他部門。
第十六條 擔任專職網格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網格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退出專職網格員隊伍:
(一)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居民群眾利益重大損害或給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或文件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村(居)民代表以及各類志愿者等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網格員工作職責,督促網格員下沉網格,貼近服務對象,常態化走訪網格內群眾、企業,收集服務需求,及時記錄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網格員從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當地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中的事項;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事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統一專職網格員標志標識,發放工作證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網格員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布網格名稱、區域范圍和網格長、專職網格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專職網格員和網格范圍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和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等舉報渠道,接受單位和個人對網格員的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網格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選用退出、工作規范、績效考核、教育培訓、撫恤優待、人員檔案等制度。
第四章 網格聯動和多元共治
第二十四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對負責辦理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辦結并反饋;對委托網格承擔的工作任務,應當對網格員進行業務指導,提供服務支持。
第二十五條 網格化機構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信訪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法治宣傳員、法學會會員進入網格開展法治宣傳、便民服務、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協助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協調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法學會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開競爭、公益創投等方式,重點發展參與基層群眾自治、平安建設、公共服務和為特定群體服務等專業型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實施網格化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開展糾紛化解、治安防控、緊急救援、法律服務、心理援助、居民服務等方面志愿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促進網格化服務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引導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實現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十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根據需要安排人員派駐網格化機構,協同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章 網格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一條 按照省、市統一的數據、功能標準,建立市、縣網格化社會治理信息化應用平臺(以下稱網格化平臺),統一網格數據采集系統,開展網格事項在線流轉處置,及時回應、解決村(居)民訴求。
第三十二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部門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關的業務信息、數據資料接入網格化平臺,為網格化服務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第三十三條 按照“主責主業、協同協作、智慧智能、實戰實用”原則,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綜合指揮中心平臺建設,與城市駕駛艙融合推進,建設視頻培訓會議、維穩研判調度、應急處突指揮、網格事項處置四個指揮系統,鹽穩通、鹽格通兩個功能模塊,政法協同、信訪穩定、重點管控對象、網格治理四個數據庫。與省、各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對接,實現省市縣鎮村信息互聯互通。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網格化平臺、網格員等提出網格化服務管理需求。網格員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服務管理需求,經初步核實和評估后,應當錄入網格化平臺。
網格聯動部門對網格化機構交辦的服務管理需求應當及時辦理,并通過網格化平臺反饋辦理情況。網格化機構或網格員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五條 網格服務管理中發現重大矛盾糾紛、問題隱患、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的,網格長、網格員應當及時向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報告,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加強網格化信息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權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數據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推動市縣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規范化建設、實體化運行,切實發揮網格化管理在信息收集、匯聚民意、防范風險、聯通各方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機構編制。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充分保障網格化社會治理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條 專職網格員享受城鄉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可建立與網格員業績掛鉤的績效和工作補助機制。其他兼職網格員可以按照規定發放工作補助。
第四十條 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為網格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四十一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績效管理,由網格化機構具體負責考核評議。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表現突出的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推薦作為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人選,可以優先晉升崗位等級;在招聘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鎮(街道)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優秀的女性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發展為村(居)婦聯執委。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職業技能培訓機制。可以依托行政學院、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社區教育機構等,設立網格學院、培訓專業、培訓中心、培訓項目等,通過拓展線上培訓平臺,開發數字教育資源,開展網格員服務管理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網格員的綜合素質和水平。未經崗前培訓的,不得擔任專職網格員。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主動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網格員因履行職責,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法律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不屬于其責任承擔范圍的,可以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專屬網格實行主管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專屬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由網格所在單位負責,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