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的規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則,調整制定了《鹽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請參照執行。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執行。
附件:鹽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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