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規發〔2020〕1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國家節水行動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本著貫徹“節水優先”的治水方針,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用水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約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采取計劃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國家節水行動,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有利于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增加財政投入,開展農業節水增產、工業節水增效、園區節水減污、城鎮生活節水降損和公共機構節水等行動,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與非常規水源利用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節約用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水技術改造項目、開展工業企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及其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供水、城市節水、城鎮排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方面工作,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和辦法,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開展節水工作,落實單位節水工作要求。
教育主管部門指導學校節水工作,落實校園節水工作要求。
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第六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普及節水知識,提高全民節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與輿論監督。
第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用水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市、縣(市、區)、鎮(街道)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強化節水約束性指標管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達到一定用水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以下簡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依照相關規定,重點計劃用水單位名錄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和用水情況說明材料(包括當年實際用水量、單位產品水耗、用水水平及節水措施等,下年度用水需求、生產、經營、服務預計增減量等內容)。
第十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國家或地方用水定額、單位用水需求,在次年1月31日前會同供水主管部門核定并下達計劃用水單位年度用水計劃。
計劃用水單位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出部分,按照《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相關規定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計劃用水單位,按規定對超出部分的基本水價進行累進加價。
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用于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二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用水分別分類計量;加強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節水臺帳,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節水報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合理調整農業結構,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推廣應用節水農業新技術,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加強農業用水效率管理,健全農業節水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完善供用水計量體系,強化生產用水管理。大力推廣高效冷卻、洗滌、循環用水、廢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等節水工藝和技術,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建設節水型企業。
鼓勵入園企業開展企業間的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建立園區企業間循環、集約用水產業體系。
第十五條 加快制定和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改造建設實施方案,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分區計量管理。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定期進行管網巡查和漏損維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省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宜選用適合本地區的節水型植被,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公共機構應當開展供水管網、綠化澆灌系統等節水診斷,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提高節水型器具使用率。
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計量設施,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制定引導政策,推動城鎮居民家庭節水,普及推廣節水型器具。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依法查處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銷售行為。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保障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管。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微咸水、海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制訂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鼓勵和引導用水單位利用非常規水源,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責任考核。
城鎮綠化、環衛保潔、建筑施工、道路欄桿及車輛沖洗、生態景觀等領域用水,鼓勵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減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嚴格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引導用水單位優先使用地表水、自來水、再生水等水資源,壓縮地下水開采量,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機構、公共建筑、高耗水工業、高耗水服務業、農業灌溉、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引導和推動合同節水管理,支持社會服務機構通過募集資本、集成技術,為用水單位提供節水改造和管理,形成基于市場機制的節水效益分享、節水效果保證、用水費用托管等節水服務模式。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重點支持農業節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水資源節約保護、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節水宣傳教育等,落實節水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節水、水資源保護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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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