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辦發〔2020〕3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市級機關事業單位
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各委、辦、局,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級機關事業單位
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如下。
一、原則要求
(一)依據職責、從緊控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實際需求,依據部門或單位職責,科學設置購買服務形式,原則上能夠購買服務項目的,不再核定購買服務用工指標。
(二)公開擇優、規范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用工應通過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各類人員,規范購買服務人員管理,確保購買服務人員相對穩定。
(三)精簡高效、科學合理。著力簡政放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能,凡是核定購買服務用工指標的,原則上不再新增行政事業編制。
二、用工范圍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一般限定下列崗位:
(一)專業技術類:主要指聘用于專業性、技術性工作崗位的人員;
(二)輔助執法(管理)類:主要指聘用于行政執法協管、輔助管理崗位的人員;
(三)工勤類:主要指聘用于后勤服務工作崗位的人員。
具體崗位為:
(一)部分專業技術崗位;
(二)行政執法協管崗位;
(三)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車輛駕駛崗位;
(四)新增職能不增編制的一般輔助崗位;
(五)機關、事業單位原核定的工勤崗位;
(六)經機構編制部門確認的其他崗位。
醫院和高、中職院校不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范圍,按照“備案制”、“實名制”管理方式逐步規范。
三、指標核定
(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市委編辦提出下年度購買服務用工崗位、理由依據及指標申請。一般情況下,市委編辦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核定一次政府購買服務用工指標。可實行服務外包的工作,不核定用工指標,由市財政局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核撥項目經費,不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用工范疇。
(二)調研評估。根據部門或單位提出的申請,由市委編辦進行實地調研,了解職能任務、機構編制和需求情況,系統、整體考慮該部門或單位工作任務,測算所需要的購買服務用工指標數額。
(三)審核批準。市委編辦按照規定程序核準批復。核定的購買服務用工指標數,部門不超過其編制總數的5%、事業單位一般不超過其編制總數的20%的,由市委編辦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復;超過以上限額的,由市委編辦商財政局提請市委編委會研究。公安輔警按照市政府辦《關于印發鹽城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鹽政辦發〔2018〕65號)等現有規定管理。今后未經市委編辦核定,部門單位不得聘用編外人員,財政部門不核撥經費。
四、人員管理
(一)人員招聘。由市人社局組織,一般每年開展一次集中招聘,招聘規模根據各部門單位工作需要確定。各部門單位在市人社局指導監督下,會同勞務派遣機構依據核定的用工指標,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購買服務用工人員,招聘公告報市人社局備案,并在市人社局網站公布。招聘采用筆試、面試及實務操作等多種形式,根據崗位特點結合實際進行,招聘結果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報市人社局審核,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聘用人員由市人社局負責審核并納入組織人社財政機構編制綜合管理平臺管理。
(二)合同訂立。通過政府采購,向社會公開招聘勞務派遣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必須是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部門或單位新聘用人員,須與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對未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但由財政承擔經費的部門或單位原有聘用人員,在原定合同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由部門或單位向市委編辦提出申請,核準同意的須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市人社局負責指導、監督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合同。
(三)薪酬待遇。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的薪酬待遇,由市人社局會同財政局依據崗位職責任務、人員技術等級等因素,分類分檔制定標準。市財政、人社等部門參照我市社會平均工資變動情況,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政府購買服務崗位的薪酬待遇標準。勞務派遣機構應按月定期向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支付工資報酬,并依法依規為其繳納“五險一金”。
(四)管理考核。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在協議期內,由使用部門或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實施年度考核。特別優秀的,使用部門或單位可以向勞務派遣機構反饋,視情給予表揚和獎勵;不合格的,使用部門或單位有權退回,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相關條款處理。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務派遣機構按合同約定協調處理。
五、經費核撥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于每年編制部門經費預算“一上”時,向市財政局提供同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的批復、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申請將經費列入本部門單位下年度預算。市財政局在市委編辦核定的用工指標限額內,根據單位實際用工情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工資指導價的平均水平,安排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用工經費。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實際使用的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及薪酬待遇標準,將經費直接撥付勞務公司,不得直接支付個人。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在部門預算經費中調劑使用。對未經批準但由財政承擔經費的人員和機關單位自行聘用的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用工指標的不再安排經費,也不得在部門單位業務經費中列支。
六、其他事項
(一)明確職責分工。市委編辦根據申請購買服務用工單位的職能、編制、人員和工作任務等情況,負責核定購買服務用工指標以及用工指標使用的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參與研究購買服務用工指標,負責研究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的薪酬待遇標準,負責購買服務用工的經費預算和經費核撥,配合市委編辦對購買服務用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人社局負責指導勞務派遣機構和購買服務用工單位做好購買服務用工人員的招聘、派遣、勞動合同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委編辦對購買服務用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市財政局研究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的薪酬待遇標準。各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嚴格規范管理,全面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職能部門依據職能任務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情況調研,科學設置購買服務用工崗位,按需核定購買服務用工指標。建立健全公開公平選人機制,擇優選拔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建立勞務派遣機構與部門或單位協作共管機制,切實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的考核管理,有效防止各類事故和問題的發生。建立部門定期會商制度,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預判分析,確保購買服務用工工作科學合理有效。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要將部門或單位購買服務用工情況適時納入組織人社財政機構編制綜合管理平臺統一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務質量。對部門或單位使用購買服務用工人員情況,定期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申報、套取財政資金、實際使用人數超出核定購買服務用工指標等問題,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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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