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7號)精神,進一步發揮我市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切實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更好地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改進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的決策部署,推動融資擔保行業特別是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普惠金融發展,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政策扶持與市場主導相結合、發展與規范并重,著力在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深化銀擔合作模式、營造發展的良好環境、優化監管考核機制上下功夫、見成效,切實有效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目標任務。力爭通過3-5年努力,全市融資擔保行業規模總量提升,注冊資本總額達70億元以上,其中國有資本不低于50億元;全市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能力增強,實現融資擔保業務每年遞增5%以上,年融資擔保總戶數達5000戶以上,在保責任余額超200億元;全市融資擔保機構準公共定位意識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平均擔保費率控制在1%以下;不斷提高支小支農在融資擔保業務中的占比,最終實現單戶1000萬元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其中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二、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一)做大做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新設、指定或重組等方式,2021年底前市、縣兩級至少有一家政府出資為主、以支小支農等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充實資本、擴大規模,市、縣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分別不低于5億元、3億元,進一步增強發展后勁。培育并打造一批主業突出、經營規范、實力雄厚、具有較強影響力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二)推動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協調發展。鼓勵各地整合資源,通過財政注資、吸收社會資本參股、實施兼并重組等方式,完善多元投資的擔保體系,著力改變融資擔保機構投資單一、實力不強、業務開展乏力、風險控制能力偏弱的現狀,不斷提升融資擔保能力。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各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增資獎勵、風險分擔、保費補貼等方式提供支持。
(三)充分發揮政府性再擔保機構作用。加強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政府性再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深度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形成多層次風險分擔、業務聯動的有效合作機制。支持政府性再擔保機構通過參股、控股、托管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等方式,開展行業整合,為融資擔保機構增信分險,推動市縣融資擔保行業整體發展,提升融資擔保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四)引導融資擔保機構降費讓利。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進一步調降擔保、再擔保費率,逐步將合作機構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五)積極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回歸主業。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堅持“不新增、降規模”,逐步將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控制在20%以內,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業務。對擔保余額較大且小微企業、“三農”擔保業務占比較低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回歸支小支農主業給予3-5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市級以上的擔保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繼續享受,確保平穩轉型過渡。
(六)加快業務創新和產品開發。引導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突破傳統思維,轉變服務理念,結合地方實際,積極研發具有區域特色的融資擔保業務產品,通過稅收增信、園區保等方式,切實為轄區內各類企業發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根據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征,不斷創新產品設計和擔保方式,為企業提供個性化的融資服務。
三、切實深化銀擔合作模式
(一)建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加強與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對接,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及省級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支持,優化風險分擔機制,推動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按比例分擔風險,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20%,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含省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不高于30%。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實現“先代償、后分險”。
(二)進一步運用好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推動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按6:2:2比例進行風險分擔。鼓勵各縣(市、區)結合實際,設立本級代償補償資金,對轄區內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較高、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為其進一步分險。
(三)完善銀擔合作模式。推動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銀擔合作各方要落實貸前審查、貸中貸后管理責任,明確代償追償責任,強化擔保貸款風險識別與防控,并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免收或少收融資擔保機構保證金;加大與優質民營融資擔保機構合作力度,合理設置準入條件,避免因所有制結構、注冊資本“一刀切”。督促融資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完整披露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并對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評估,著重關注其推薦擔保業務的數量和規模、擔保對象存活率、代償率以及貸款風險管理等情況,作為開展銀擔合作的重要參考。
(四)提升擔保服務質效。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分批接入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發揮平臺獲客引流優勢,提高服務能力。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收費行為,除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清理規范企業抵押登記、資產評估、過橋等附加費用,避免加重企業負擔。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在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反擔保要求。
四、營造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加大獎補支持力度。進一步充實市、縣兩級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將融資擔保機構獎補納入使用范圍。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續的原則,對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以下、且擔保費率不高于1.5%,尤其是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且擔保費率不高于1%的融資擔保業務進行擔保費補貼;對單戶1000萬元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尤其是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占比達到5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給予適當獎補。
(二)落實財稅支持政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核銷,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發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作用,加快處置擔保機構不良資產,釋放更多擔保資源。
(三)規范擔保抵(質)押物登記。支持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抵押權人,依法辦理擔保業務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股權、機器設備、車輛等反擔保物權的抵(質)押登記。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融資擔保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第三方信用評級、接入征信系統、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措施,維護融資擔保行業信用。依托各級政府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在確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整合小微企業和涉農經營主體工商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資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運用信用數據提供便利。
五、優化監管考核機制
(一)建立盡職免責機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出臺考核獎勵和盡職免責辦法,設立內部問責申訴通道容錯糾錯。對已按規定妥善履行授信審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對發生代償損失的擔保業務,有充分證據表明國有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業務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免除其相應責任。
(二)優化績效考核機制。各級政府應降低或取消對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利潤考核要求,增加服務成效考核內容,著重考核扶持小微企業和“三農”業務規模、戶數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數、擔保費率、風險控制等指標,并將考核結果與資本金補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形成開展支小支農擔保業務的正向激勵。
(三)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嚴格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屬地監管責任和出資人管理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質量。處理好發展與監管的關系,推動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堅持支小支農業務發展與防控風險并重。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水平、創新監管機制。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財政、審計部門定期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落實“四個不得”要求、支小支農業務占比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時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置轄區內融資擔保行業重大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