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土地儲備運作,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臺《鹽城市市區土地統一儲備實施辦法》。現簡要解讀如下:
一、統一收儲的基本思路
(一)規范土地儲備管理。
市區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統籌負責,并建立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職能主體,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各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作為實施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管理網絡。
(二)明確市區統一土地儲備模式。
規范和完善“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統一結算”的土地儲備模式,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建立市區土地儲備庫,統一編制市區土地儲備出讓計劃。
(三)強化土地儲備運作和城市功能“雙提升”。
一方面,規范土地開發與整理的標準,提升“生地”做成“熟地”的質量,挖掘土地價值空間。另一方面,要完善規劃,強化土地收儲與土地出讓的有機銜接,要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后續土地儲備運作統籌協調安排,實現土地儲備運作與城市功能提升的良性循環。
二、統一收儲模式的主要內容
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的收儲項目范圍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承得的土地等實施儲備,并組織開展前期開發整理等。
(一)儲備計劃編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二)債券資金申請。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土儲專項債券額度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排項目,及時填報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申請材料,上報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
(三)收儲項目實施。根據具體項目類型,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直接實施或與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或國有投資公司簽訂委托協議,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或國有投資公司具體負責實施。
(四)儲備土地供應。儲備土地開發整理為凈地后,如需掛牌出讓,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編入出讓計劃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提請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
(五)儲備土地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實行統一管理。可采取委托管護、實施單位自行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
(六)收儲成本結算。在儲備土地出讓后,嚴格實行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分成比例,在市區兩級進行統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