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保障城鄉居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日前,市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并印發了《鹽城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從今年8月1日施行。
辦法分為四個部分,分別為總則、工作職責、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共計22條。其中:工作職責部分規定,市級體育部門負責全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統籌管理、政策制定、業務指導,各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布局建議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部分強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兼顧、優化設置。新建、擴建住宅區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按國家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批準發布的《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6號文件規定,人均用地按不少于0.3平方米標準執行,并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鎮(街道)及行政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按《江蘇省“十三五”時期基層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準(試行)》配置設置室外體育設施。合理利用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及城市空置場所等增加體育設施。
使用管理部分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興辦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在健身區域設置告示牌,告知健身人員注意事報修電話等內容;對因使用不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及相關設施,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對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體育器材、設施設備或未建立健全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制度的管理單位,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管理人員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新建、擴建住宅區未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