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保障公共資源交易高效有序進行,近日我市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集中進場、統一監管、綜合執法、管辦分離”的原則,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強化領導及完善統一監管體制機制建設,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分別落實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市公管委辦公室、市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四區公管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各方主體責任。同時,提出市政府對部分特殊項目招標專門明確管理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各部門和各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公,履行管轄項目及現場監管職責,對標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的窗口單位和人員,接受市行政審批局(市公管辦)統一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
《意見》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和監管的項目范圍,市區(不含大豐區)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必須公開交易的項目,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各部門、各區負責《意見》規定范圍相關項目的審核備案、交易實施、合同履約、質疑(異議)和投訴查處等監督管理;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相關項目審核備案的,相關部門負責項目的交易實施、合同履約、質疑(異議)和投訴查處等監督管理。
《意見》從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完善配套制度體系、強化各方主體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提升履職服務能力等五個方面,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全力推進“陽光交易”,最大限度地為交易各方主體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