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
2017年7月,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7〕10號),明確了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失信行為分類管理相關規定;2018年8月,市財政局印發《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實施意見的通知》(鹽財規〔2018〕13號),對我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做了明確規范。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應用信用信息,強化對項目申報單位的失信懲戒,提高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信用管理水平,明確失信行為分類管理內容,我們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出臺了《暫行辦法》。
二、《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暫行辦法》適用于市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經市政府批準后設立、由市財政安排的、列入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范圍的專項資金。中央、省下達我市的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失信行為分類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同時,《暫行辦法》也對申報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進行規范適用。其中,申報單位是指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項目申報指南(通知)中規定的申報主體,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類申報單位和個人。
三、失信行為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市級專項資金管理中,申報單位及涉及的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第一,申報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存在以下6種失信行為之一、但不影響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及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中,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等與實際存在差異的;
(二)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中,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與實際存在差異的;
(三)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中,提供的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企業規模、技術工藝指標等,與實際存在差異的;
(四)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滯后、實施狀況不良等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五)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與實際不完全符合的,或對重大不符事項未作出披露的;
(六)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二,申報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存在以下12種失信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虛構或偽造、篡改項目立項以及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節能等相關批復文件的;
(二)虛報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影響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及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
(三)偽造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粉飾會計報表,影響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及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
(四)偽造、篡改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會計憑證與發票(復印件)、單位資質文件以及虛報企業規模、技術工藝指標等,使之達到申報條件的;
(五)偽造、篡改申報資料中所要求的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信用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正式文書或結論性資料的;
(六)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嚴重滯后、無法實施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七)以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八)截留、擠占、挪用市級專項資金的;
(九)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
(十)其他騙取、套取市級專項資金等失信行為;
(十一)同一責任主體在三年內有三條以上第六條所列一般失信行為的;
(十二)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四、失信懲戒措施具體有哪些?
總的來說,對存在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由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責任主體的失信嚴重程度實施懲戒,并記錄為失信信息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入相應責任主體信用檔案。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財政監督檢查等發現責任主體有失信行為的,在相關部門對其違法違紀違規事項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處理、處罰外,由審計、檢查組織部門將企業的失信情況提供給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具體來看,對一般失信行為,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減少申報單位當年市級專項資金扶持額度,對社會中介機構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或強制培訓等。
對嚴重失信行為,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一)對申報單位自該行為認定后三年內不予安排市級專項資金,并收回已撥付的與該行為相關的市級專項資金。(二)對相關申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采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三)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自該行為認定后三年內不采信其為所有市級專項資金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四)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采取相應的失信獎懲措施。
五、市相關主管部門等部門單位如何推進此項工作?
《通知》中明確了市財政局和市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工作機制:
一是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要積極推進市級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工作,在市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評審、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積極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并與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有機結合,對市級專項資金管理中發現的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入責任主體信用檔案。
二是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級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落實,加強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及時出具信用審查報告,并將相關誠信和失信信息及時推送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開展聯動懲戒。
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應用信用信息,強化對項目申報單位的失信懲戒,提高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信用管理水平,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7〕10號)、《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實施意見的通知》(鹽財規〔2018〕13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市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經市政府批準后設立、由市財政安排的、列入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范圍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申報單位是指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項目申報指南(通知)中規定的申報主體,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類申報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在市級專項資金安排工作中,應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要求,建立激勵守信、約束和懲戒失信的管理機制,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市級專項資金;對有失信行為的企業,視失信程度減少或取消專項資金扶持。
第二章 失信行為分類
第五條 市級專項資金管理中,申報單位及涉及的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第六條 申報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存在以下失信行為之一、但不影響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及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中,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等與實際存在差異的;
(二)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中,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與實際存在差異的;
(三)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中,提供的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企業規模、技術工藝指標等,與實際存在差異的;
(四)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滯后、實施狀況不良等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五)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與實際不完全符合的,或對重大不符事項未作出披露的;
(六)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七條 申報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存在以下失信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虛構或偽造、篡改項目立項以及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節能等相關批復文件的;
(二)虛報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影響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及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
(三)偽造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粉飾會計報表,影響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及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
(四)偽造、篡改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會計憑證與發票(復印件)、單位資質文件以及虛報企業規模、技術工藝指標等,使之達到申報條件的;
(五)偽造、篡改申報資料中所要求的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信用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正式文書或結論性資料的;
(六)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嚴重滯后、無法實施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七)以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八)截留、擠占、挪用市級專項資金的;
(九)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
(十)其他騙取、套取市級專項資金等失信行為;
(十一)同一責任主體在三年內有三條以上第六條所列一般失信行為的;
(十二)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 失信懲戒措施
第八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由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責任主體的失信嚴重程度實施懲戒,并記錄為失信信息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入相應責任主體信用檔案。
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財政監督檢查等發現責任主體有失信行為的,在相關部門對其違法違紀違規事項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處理、處罰外,由審計、檢查組織部門將企業的失信情況提供給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責任主體存在第六條所列一般失信行為的,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減少申報單位當年市級專項資金扶持額度,對社會中介機構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或強制培訓等。
第十條 責任主體存在第七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的,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對申報單位自該行為認定后三年內不予安排市級專項資金,并收回已撥付的與該行為相關的市級專項資金。
(二)對相關申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采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三)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自該行為認定后三年內不采信其為所有市級專項資金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
(四)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采取相應的失信獎懲措施。
第四章 管理責任和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市相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要積極推進市級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工作,在市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評審、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積極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并與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有機結合,對市級專項資金管理中發現的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入責任主體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級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落實,加強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及時出具信用審查報告,并將相關誠信和失信信息及時推送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開展聯動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央、省下達我市的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失信行為分類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縣(市、區)相關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失信行為分類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信用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