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石油機械廠,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閥門生產、銷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職工總數98人,其中殘疾職工18人。2008年度企業營業收入1414萬元,利潤總額135萬,2008年度年度申報中納稅調整增加額2萬,納稅調整減少額23.33萬,應納企業所得稅28.41萬元。其納稅調整減額項目為按政策對已計入生產成本扣除的支付給18位殘疾人的工資23.33元的基礎上,加計扣除23.33萬元。
政策解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070號)規定: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友情提醒:
該企業全部職工人數98人,其中殘疾職工18人,殘疾職工比例為18.36%,殘疾人比例未達25%,對照財稅【2007】第092號文件不能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但對照【2009】第070號)規定可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